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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是否有权设置预付卡的有效期限及过期作废条款?

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,商家无权任意设置预付卡的有效期限及过期作废条款。具体规定如下:

一、法律核心规定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

  • 第五十三条: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,应按约定提供;未按约定提供的,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。
  • 格式条款限制:商家单方面规定“过期作废”属于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,违反公平原则,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

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)

  • 第十九条: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,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。超过有效期后,商家应提供激活、换卡等服务,卡内余额仍可继续使用。
  • 资金管理要求:发卡企业需对预收资金进行存管或投保,确保资金安全。

《民法典》

  • 第四百九十六条:格式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,提供方需尽到提示说明义务,否则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。
二、商家义务与消费者权利
  • 余额处理:即使卡片过期,商家仍需退还卡内剩余资金或提供继续使用的途径。
  • 违约责任:若因商家原因(如停业)导致无法履约,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并主张赔偿。
  • 地方性规定:部分地区(如上海、北京)出台更严格规则,明确禁止设置有效期或要求永久有效。
三、例外情况
  • 服务属性限制:若预付卡对应有明确使用周期的服务(如年度会员福利),商家可约定服务期限,但需在购卡时明确告知,且不得侵占余额。
  • 合理成本扣除:如因消费者主动违约(如退卡)产生合理成本,商家可协商扣除,但需提供凭证。
四、维权建议 协商:要求商家激活卡片或退还余额。 投诉:向12315平台或当地商务部门(商务局/商务委)举报。 诉讼:通过法院主张格式条款无效,要求退款。 结论

商家设置预付卡“过期作废”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消费者可依法要求继续使用或退款。建议保留购卡凭证、合同等证据,及时主张权利。